网站地图 RSS订阅
高级搜索 收藏本站
当前位置:主页>报考指南> 正文

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条件

文章来源:法律教育网 文章作者:法律教育网 发布时间:2007-05-30 字体: [ ]

  司法部5月29日发布公告,公布了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的报名和考试时间。那么报名参加司法考试需要哪些条件呢?法律教育网根据司法部的公告,总结2007年司法考试的报名条件如下:

  一、积极条件

  1.符合以下条件人员,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:

  (1)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;

  (2)拥护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》,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;

  (3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
  (4)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,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;

  (5)品行良好。

  2.放宽学历地区:

  依据《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意见》(司发通[2007]38号),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所辖自治县(旗),各自治区所辖县(旗),各自治州所辖县;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(县级市、区);西部地区(除西藏外)11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所辖县(包括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级市、区和享受民族自治地方政策的县级市、区);西藏自治区所辖市、地区、县、县级市、市辖区,可以将报名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,这一政策的适用期限为2007年5月至2011年12月31日。

  3.前述高等院校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,是指大学、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,其中包括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。

  4.持港澳台地区或国外高等院校学历的人员,其学历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后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。

  二、消极条件

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,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,报名无效:

  1.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;

  2.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的;

  3.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;

  4.依照《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(试行)》第十八条规定,被处以2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,期限未满的;或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。

  三、已经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,以及已经取得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院校本科以上毕业学历的人员,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。



上一篇:2006年司法考试报考指南   下一篇:2007年司法考试现场报名时需提交的材料


↑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↓
用户名: 新注册) 密码: 匿名评论 [所有评论]
评论内容:(不能超过250字,需审核后才会公布,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政策法规。
§最新评论:
推荐文章
热点文章
·2007年司法考试成绩与资格
·司法考试报名条件
·司法考试简介
·历年司法考试报考人数及通
·报名材料
·司法考试内容
·试卷结构
·报名无效的情形
相关文章
·2006年司法考试报考指南
·2007年司法考试现场报名时
·司法部关于2007年司法考试
·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各地网
·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
·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报考指
·2007年司法考试时间及考试
·2007年司法考试成绩与资格
关于站点 | 广告服务 | 联系我们 | 版权隐私 | 免责声明 | 合作伙伴 | 程序支持 | 网站地图 | 返回顶部
Power by Dedecms 技术支持织梦 在本站投放广告QQ:330714380